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88號上訴人日歷製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益生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被上訴人 汪佩宜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複代理人 何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噯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