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借款屆期未為清償之證明或聲請人已為催告之證明。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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