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重更(三)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8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羣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11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8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1月1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 玆本院 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1月1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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