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0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袁烈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拾壹月壹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4日訊問後,認為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1、2級毒品罪嫌重大,且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95年8月1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於95年11月13日屆滿,於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被告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林秉暉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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