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2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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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28號上訴人即原告漢唐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國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2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