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另行選定監護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599號聲請人 林千綉 相對人 林朱淑貞 關係人 杜兩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 林耿豪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林耿賢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