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70號上訴人 洪秀珠 被上訴人 陳靜
陳家榛 陳宏奕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一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