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02號原告 張明娥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婷 律師被告 黃敏郎 被告 陳錦鋤 被告 陳富正 上列被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其耿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被告 陳挨 被告 陳玉雲 被告 陳素梅 被告 陳素鐘 被告 陳鴛鴦 被告 陳英賢 被告 林慶和 被告 林宗賢 被告 林宗輝 被告 林雪瑛 被告 林雪眞 被告林 趙桂美 被告 林志中 被告 林惠娟 被告 林惠宜 被告 林黃雪美 被告 林源平 被告 林源保 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 被告林 王秋霞 被告 林志偉 被告 林安琪 被告 林家廣 被告 簡長流 被告 簡淑惠 被告 簡淑貞 被告 簡富美 被告 簡淑滿 被告 簡季華 被告 簡永杰 被告 簡永隆 被告 李林彩秀 被告 賴順添 被告 賴順鐘 被告 賴榮宗 被告李 賴月琴 被告 賴麗璇 被告 賴桃 被告 吳錦瓊 被告 吳水田 被告 吳溪州 被告 吳榮欽 被告 吳水金 被告 許陳謹 被告 陳淑汝 被告 林寶子 被告 楊秀花 被告 許志浩 被告 許義祥 被告 許曉真 被告 許曉青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林雪眞」記載,應更正為「林雪眞」。關於原判決後列附表二、附表三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後列附表二、附表三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泰能◎附表二:補償人(即共有人張明娥、黃敏郎、陳錦鋤、陳富正應支付補償金額:
┌──┬─────┬───────────┬──┐│編號│應付補償人│應付補償金額(新台幣)│備註│├──┼─────┼───────────┼──┤│1│張明娥│173,796.25元(計算式:│││││695185÷4=173796.25)││├──┼─────┼───────────┤││2│黃敏郎│173,796.25元(計算式:│││││同上)││├──┼─────┼───────────┤││3│陳錦鋤│173,796.25元(計算式:│││││同上)││├──┼─────┼───────────┤││4│陳富正│173,796.25元(計算式:│││││同上)││├──┼─────┴───────────┴──┤│合計│695,185元│└──┴────────────────────┘◎附表三:受補償人(即共有人 陳眠 之繼承人)受補償金額:
┌──┬────┬───┬─────┬──────────┬──┐│編號│受補償人│應繼分│受補償金額│計算式│備註│││姓名│比例│(新台幣)│││├──┼────┼───┼─────┼──────────┼──┤│1│陳挨│1/6│115,865元│695185×1/6=115865││├──┼────┼───┼─────┼──────────┼──┤│2│陳玉雲│1/30│23,173元│695185×1/30=23173││├──┼────┼───┼─────┼──────────┼──┤│3│陳素梅│1/30│23,173元│695185×1/30=23173││├──┼────┼───┼─────┼──────────┼──┤│4│陳素鐘│1/30│23,173元│695185×1/30=23173││├──┼────┼───┼─────┼──────────┼──┤│5│陳鴛鴦│1/30│23,173元│695185×1/30=23173││├──┼────┼───┼─────┼──────────┼──┤│6│陳英賢│1/30│23,173元│695185×1/30=23173││├──┼────┼───┼─────┼──────────┼──┤│7│林慶和│1/180│3,862元│695185×1/180=3862││├──┼────┼───┼─────┼──────────┼──┤│8│林宗賢│1/180│3,862元│695185×1/180=3862││├──┼────┼───┼─────┼──────────┼──┤│9│林宗輝│1/180│3,862元│695185×1/180=3862││├──┼────┼───┼─────┼──────────┼──┤│10│林雪瑛│1/180│3,862元│695185×1/180=3862││├──┼────┼───┼─────┼──────────┼──┤│11│林雪眞│1/180│3,862元│695185×1/180=3862││├──┼────┼───┼─────┼──────────┼──┤│12│ 林趙桂美 │1/144│4,828元│695185×1/144=4828││├──┼────┼───┼─────┼──────────┼──┤│13│林志中│1/144│4,828元│695185×1/144=4828││├──┼────┼───┼─────┼──────────┼──┤│14│林惠娟│1/144│4,828元│695185×1/144=4828││├──┼────┼───┼─────┼──────────┼──┤│15│林惠宜│1/144│4,828元│695185×1/144=4828││├──┼────┼───┼─────┼──────────┼──┤│16│林黃雪美│1/108│6,437元│695185×1/108=6437││├──┼────┼───┼─────┼──────────┼──┤│17│林源平│1/108│6,437元│695185×1/108=6437││├──┼────┼───┼─────┼──────────┼──┤│18│林源保│1/108│6,437元│695185×1/108=6437││├──┼────┼───┼─────┼──────────┼──┤│19│林王秋霞│1/144│4,828元│695185×1/144=4828││├──┼────┼───┼─────┼──────────┼──┤│20│林志偉│1/144│4,828元│695185×1/144=4828││├──┼────┼───┼─────┼──────────┼──┤│21│林安琪│1/144│4,828元│695185×1/144=4828││├──┼────┼───┼─────┼──────────┼──┤│22│林家廣│1/144│4,828元│695185×1/144=4828││├──┼────┼───┼─────┼──────────┼──┤│23│簡長流│1/288│2,414元│695185×1/288=2414││├──┼────┼───┼─────┼──────────┼──┤│24│簡淑惠│1/288│2,414元│695185×1/288=2414││├──┼────┼───┼─────┼──────────┼──┤│25│簡淑貞│1/288│2,414元│695185×1/288=2414││├──┼────┼───┼─────┼──────────┼──┤│26│簡富美│1/288│2,414元│695185×1/288=2414││├──┼────┼───┼─────┼──────────┼──┤│27│簡淑滿│1/288│2,414元│695185×1/288=2414││├──┼────┼───┼─────┼──────────┼──┤│28│簡季華│1/288│2,414元│695185×1/288=2414││├──┼────┼───┼─────┼──────────┼──┤│29│簡永杰│1/288│2,414元│695185×1/288=2414││├──┼────┼───┼─────┼──────────┼──┤│30│簡永隆│1/288│2,414元│695185×1/288=2414││├──┼────┼───┼─────┼──────────┼──┤│31│李林彩秀│1/36│19,310元│695185×1/36=19310││├──┼────┼───┼─────┼──────────┼──┤│32│賴順添│1/36│19,310元│695185×1/36=19310││├──┼────┼───┼─────┼──────────┼──┤│33│賴順鐘│1/36│19,310元│695185×1/36=19310││├──┼────┼───┼─────┼──────────┼──┤│34│賴榮宗│1/36│19,310元│695185×1/36=19310││├──┼────┼───┼─────┼──────────┼──┤│35│ 李賴月琴 │1/36│19,310元│695185×1/36=19310││├──┼────┼───┼─────┼──────────┼──┤│36│賴麗璇│1/36│19,310元│695185×1/36=19310││├──┼────┼───┼─────┼──────────┼──┤│37│賴桃│1/36│19,310元│695185×1/36=19310││├──┼────┼───┼─────┼──────────┼──┤│38│吳錦瓊│1/30│23,173元│695185×1/30=23173││├──┼────┼───┼─────┼──────────┼──┤│39│吳水田│1/30│23,173元│695185×1/30=23173││├──┼────┼───┼─────┼──────────┼──┤│40│吳溪州│1/30│23,173元│695185×1/30=23173││├──┼────┼───┼─────┼──────────┼──┤│41│吳榮欽│1/30│23,173元│695185×1/30=23173││├──┼────┼───┼─────┼──────────┼──┤│42│吳水金│1/30│23,173元│695185×1/30=23173││├──┼────┼───┼─────┼──────────┼──┤│43│許陳謹│1/24│28,966元│695185×1/24=28966││├──┼────┼───┼─────┼──────────┼──┤│44│陳淑汝│1/24│28,966元│695185×1/24=28966││├──┼────┼───┼─────┼──────────┼──┤│45│林寶子│1/24│28,966元│695185×1/24=28966││├──┼────┼───┼─────┼──────────┼──┤│46│楊秀花│1/120│5,793元│695185×1/120=5793││├──┼────┼───┼─────┼──────────┼──┤│47│許志浩│1/120│5,793元│695185×1/120=5793││├──┼────┼───┼─────┼──────────┼──┤│48│許義祥│1/120│5,793元│695185×1/120=5793││├──┼────┼───┼─────┼──────────┼──┤│49│許曉真│1/120│5,793元│695185×1/120=5793││├──┼────┼───┼─────┼──────────┼──┤│50│許曉青│1/120│5,793元│695185×1/120=5793││├──┼────┼───┼─────┼──────────┼──┤│合計│││695,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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