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82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18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1824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向原審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以103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310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同於前開年月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另於前開裁定送達之日,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並未就上開裁定駁回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此聲請難認合法。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姜素娥法官許金釵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莊子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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