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靜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靜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靜怡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曾靜怡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江奇峰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曾靜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侵占│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4月││├────────┼──────────┼──────────┼──────────┤│犯罪日期│99年1月4日起至99年1│98.08.10後數日││││月間不詳時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續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7號│第2159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404│102年度上訴字第1350│││││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1.12.27│102.12.04││├─┼──────┼──────────┼──────────┼──────────┤│確│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404│103年度台上字第969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12.27│103.03.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第2102號(已執行完畢)│第5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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