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原告 儲志雄 被告 鄭立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銀行法案件,原告為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六)楊梅案之被害人,惟此部分經本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莊書雯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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