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勞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勞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聲字第4號異議人 黃良政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事件(本院106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伊依法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本再審事件法官、書記官迴避,經本院以106年度勞聲字第3號駁回聲請,復於1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抗告,是本件聲請迴避尚未終結前,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停止本院106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再審事件訴訟程序,詎伊卻分別接到本院通知於同年9月25日、同年10月25日進行本件再審事件第一、二次準備程序,同年12月5日上午10時40分進行言詞辯論,顯然違背訴訟程序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第33條第2項,或第34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查,異議人聲請本再審事件法官、書記官迴避,所憑理由顯與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規定未合,且無提出其證明承審法官、書記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之證據,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勞聲字第3號駁回聲請,何況本院受理本件再審事件,第一、二次準備程序通知異議人到庭,異議人均拒到庭,既未能為實質審理,何來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足見異議人顯係意圖延滯訴訟。依上開規定,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陳學德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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