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3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枝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枝河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葉枝河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宣告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附件:受刑人葉枝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07年4月4日│106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2135號│撤緩偵字第23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沙交簡字│107年度沙交簡字││事實審││第398號│第701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11日│107年7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沙交簡字│107年度沙交簡字││││第398號│第701號││判決├────┼────────┼────────┤││判決│107年6月11日│107年9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005號(│執字第14458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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