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02號原告 馬逸帆 被告 吳明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7年度司促字第340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2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11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