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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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甲○○因違反商標法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法官王銘
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違│有已││││││││││││反│期發││基│偵2│基│7││基│7││高0││商│徒監│3│隆│3│隆│易9│85│隆│易9│9│檢7││標│刑執││地│緝2│地│││地│││執3││法│六行││檢││院│││院││││││月│││││││││││├──┼──┼────┼──┼─────┼─┼───┼────┼─┼───┼────┼───┤││有││台││台│││台│││││竊│期││中│5│中│上8││中│上8││執6│││徒│2│地│偵9│高│0│8│高│0│8│7│││刑││檢│3│分│易3││分│易3││新9││盜│八││署│3│院│1││院│1││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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