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家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家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七八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七八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澎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家訴字第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銀圓叁拾玖萬零貳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零陸佰肆拾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銀圓伍仟捌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黃金石~B2法官吳登輝~B3法官魏式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采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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