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聲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五號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更㈡字第二三0號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罹患肺多年,經反覆治療後已成為具有高傳染性之開放肺結核,迄今尚未痊癒,惟恐監所內感染,因此,請准予保外就醫,以維上訴人健康。
三、經查被告雖有「兩側肺結核症」之症狀,惟臺灣高雄看守所已依規定予以送醫治療,且治療二個月後(需治療六至九個月),其病情目前尚呈穩定狀態,有高雄市立慢性病防治中心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函件一份可參,因此,被告並無非予保外治療難痊癒之情形存在,且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黃仁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呂明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