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858號
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丁○○、丙○○○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
幣(下同)7,081,408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裁判
費71,191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530元外,尚應補繳67,66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附表:
本件標的價額計算方式:6,758,741元(土地總值)+322,667元
(房屋現值)=7,081,4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