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旗小字第15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0月1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97年3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契約書暨約定條款、帳
務資料查詢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