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717號聲請人 蔡錦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慶春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影本不完全,未見「本票」二字)。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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