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89號原告 王燕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00000000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60,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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