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號上訴人 郭文華 被上訴人 卓俊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邱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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