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47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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