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83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晁藝室內裝修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9,8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