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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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55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5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04,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03,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