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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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零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健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郭中明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訴訟費用│二萬一千八百七十九元│於九十年八月十四日繳納。│├────────┼────────────┼─────────────┤│第一審郵資費用│六百二十三元││├────────┼────────────┼─────────────┤│本程序郵資費用│二百零四元││├────────┼────────────┼─────────────┤│共計│二萬二千七百零六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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