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四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一七七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
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應更正為被告自八十九年三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四月間某日止,僱
用未經許可之印尼籍勞工外,其餘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