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0年度林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林小字第一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明
  訴訟代理人  游加全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叁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官郝燮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但小額訴訟程序事件,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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