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77號上訴人 謝滿雄
謝金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複代理人 石鋒琳
陳逸融 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 謝廷紀 公嘗法定代理人 謝成登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柯宏奇 律師 周銘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
0條、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三、於下次庭期一週前,上訴人應具狀說明90年度預算案討論會紀錄中第13點結論㈠被上訴人出租予上訴人謝滿雄、謝金順之「北側橫屋」及「南側橫屋除會議室外」,各為105年5月27日複丈成果圖中何部位;被上訴人則應具狀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說明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 謝廷紀公 嘗何時成立?歷任管理人為何人?系爭房屋何時成為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謝廷紀公嘗所有?;另兩造均應說明上訴人謝金順於90年度預算案討論會開會時是否有在場。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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