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七年度破字第三號聲請人華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吉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之一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前經本院先後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同年五月八日以士院彩民貞一○七年度破字第三號民事庭函函請聲請人補正,均未獲置理。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耕華附表:
一、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如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五款、第六款之規定計算並補足聲請費。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㈠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㈣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㈦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無法回收之證明。
四、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㈡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提出聲請人最後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