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華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鈺淳 被告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宏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須補繳17,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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