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2號
原 告 黃金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三男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
二、被告紀三男、 紀東誠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