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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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99號
原告甲○被告乙○○
之2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秀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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