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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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拾肆萬伍仟元整,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孫靜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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