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號聲請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整,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