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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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