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3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719號、97年度執字第3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74號審理,並於民國97年9月30日判決,於民國97年11月3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盧鏡合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8月8日│96年8月19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51│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51││機關年度案號│10號│10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691號│97年度易字第691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17日│96年12月17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691號│97年度易字第691號││決├─────┼───────────┼───────────┤││確定日期│97年4月9日│97年4月9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否│否││罪犯減刑條例│││├───────┼───────────┼───────────┤│附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11號(編號1至17數罪併│11號(編號1至17數罪併│1││罰)。│罰)。│└───────┴───────────┴───────────┘┌───────┬───────────┬───────────┐│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9日│96年8月19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51│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51││機關年度案號│10號│10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691號│97年度易字第691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17日│96年12月17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691號│97年度易字第691號││決├─────┼───────────┼───────────┤││確定日期│97年4月9日│97年4月9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否│否││罪犯減刑條例│││├───────┼───────────┼───────────┤│附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11號(編號1至17數罪併│11號(編號1至17數罪併│││罰)。│罰)。│└───────┴───────────┴───────────┘┌───────┬───────────┬───────────┐│編號│5│6│├───────┼───────────┼───────────┤│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9日│96年8月22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51│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51││機關年度案號│10號│10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691號│97年度易字第691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17日│96年12月17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691號│97年度易字第691號││決├─────┼───────────┼───────────┤││確定日期│97年4月9日│97年4月9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否│否││罪犯減刑條例│││├───────┼───────────┼───────────┤│附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11號(編號1至17數罪併│11號(編號1至17數罪併│││罰)。│罰)。│└───────┴───────────┴───────────┘┌───────┬───────────┬───────────┐│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8月23日│96年8月23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51│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51││機關年度案號│10號│10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691號│97年度易字第691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17日│96年12月17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691號│97年度易字第691號││決├─────┼───────────┼───────────┤││確定日期│97年4月9日│97年4月9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否│否││罪犯減刑條例│││├───────┼───────────┼───────────┤│附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11號(編號1至17數罪併│11號(編號1至17數罪併│││罰)。│罰)。│└───────┴───────────┴───────────┘┌───────┬───────────┬───────────┐│編號│9│10│├───────┼───────────┼───────────┤│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8月23日│96年7月28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51│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51││機關年度案號│10號│10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691號│97年度易字第691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17日│96年12月17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691號│97年度易字第691號││決├─────┼───────────┼───────────┤││確定日期│97年4月9日│97年4月9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否│否││罪犯減刑條例│││├───────┼───────────┼───────────┤│附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11號(編號1至17數罪併│11號(編號1至17數罪併│││罰)。│罰)。│└───────┴───────────┴───────────┘┌───────┬───────────┬───────────┐│編號│11│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7年2月20日│97年3月9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16│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16││機關年度案號│50號│50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362號│97年度易字第362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8日│97年7月8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362號│97年度易字第362號││決├─────┼───────────┼───────────┤││確定日期│97年8月4日│97年8月4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否│否││罪犯減刑條例│││├───────┼───────────┼───────────┤│附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5│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5│││00號(編號1至17數罪併│00號(編號1至17數罪併│││罰)。│罰)。│└───────┴───────────┴───────────┘┌───────┬───────────┬───────────┐│編號│13│1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7年3月10日│97年3月11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16│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16││機關年度案號│50號│50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362號│97年度易字第362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8日│97年7月8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362號│97年度易字第362號││決├─────┼───────────┼───────────┤││確定日期│97年8月4日│97年8月4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否│否││罪犯減刑條例│││├───────┼───────────┼───────────┤│附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5│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5│││00號(編號1至17數罪併│00號(編號1至17數罪併│││罰)。│罰)。│└───────┴───────────┴───────────┘┌───────┬───────────┬───────────┐│編號│15│16│├───────┼───────────┼───────────┤│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3月1日│97年3月2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26│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26││機關年度案號│29號│29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474號│97年度易字第474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474號│97年度易字第474號││決├─────┼───────────┼───────────┤││確定日期│97年11月3日│97年11月3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否│否││罪犯減刑條例│││├───────┼───────────┼───────────┤│附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5│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5│││55號(編號1至17數罪併│55號(編號1至17數罪併│││罰)。│罰)。│└───────┴───────────┴───────────┘┌───────┬───────────┬───────────┐│編號│1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3月3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26│││機關年度案號│29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474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474號│││決├─────┼───────────┼───────────┤││確定日期│97年11月3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否│││罪犯減刑條例│││├───────┼───────────┼───────────┤│附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5││││55號(編號1至17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