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重上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上訴人乙○○
樓(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02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李寶堂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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