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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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7歲
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竊盜,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連續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乙○○均年輕力盛,不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及其等之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雪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