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攜帶凶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扣案之活動板手、十字螺絲起子、一字螺絲起子各壹枝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於警訊及偵訊中之自白。2、證人 何書維 於警訊中之指述。
3、如主文第二項之物扣案及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可證。
三、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一紙附卷可稽,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被害人所受損害亦
非重等情,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