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52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529號

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洪健凱

方永舟

被告 莊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52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12月2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碧雀

書記官林政良

通譯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788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1日起至

民國110年8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110年8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5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3.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政良

           法 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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