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9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38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爰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意旨略以:被告甲○○、乙○○分別為 徐玉桂 之父親、胞弟,被告甲○○因不滿徐玉桂與告訴人丙○○交往,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94年11月25日前某日,以電話對告訴人丙○○稱:不要再和徐玉桂交往,否則見一次打一次,打到死為止等語,以此加害生命之事,使告訴人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又於94年11月25日下午
2時20分許,被告甲○○與被告乙○○駕車經過桃園縣大園鄉南港村97號前,因見徐玉桂、告訴人丙○○同搭一車停靠該處,氣急一時,被告甲○○竟將恐嚇犯意升高為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下車前往告訴人丙○○車輛處,要求徐玉桂離開告訴人丙○○之車輛,進入被告甲○○、乙○○駕駛之車輛內,被告甲○○與丙○○雙方一言不合,被告甲○○即持手中木製柺杖毆打告訴人丙○○,被告乙○○見狀,亦下車與被告甲○○共同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聯絡,持於地上拾得之鐵棍及以拳頭、腳踢一同圍毆告訴人丙○○,致告訴人丙○○受有頸部及上胸部挫傷及淺表外傷、右肘扭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乙○○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乙○○被訴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丙○○於警詢中提出告訴,惟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可稽(本院卷),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張淑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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