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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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24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即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840,000元,應徵裁判費73,37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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