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交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上易字第126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