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字第16號再審原告 陳元培 再審被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即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王名我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返還土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840,000元,應徵裁判費73,37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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