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6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苗簡字第64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與甲○○原為同居之男女朋友,嗣其與甲○○因故爭吵,乃於96年2月份,遭甲○○要求搬離伊位於苗栗縣苗栗市○○路○○○巷○號1樓之租屋處,乙○○明知該租屋處係由甲○○所承租,其於遭甲○○要求搬出斯時起即無進入該處之權利,竟仍於96年2月後,未經甲○○之同意,以翻牆趴爬之方式進入該租屋處。嗣於96年5月18日上午
9時許為甲○○在上址察覺報警處理,始知上情。案經甲○○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二)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之關係、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居住安全所生危害,及未取得被害人之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另被告上揭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並依上開條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
四、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二)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四)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8月日
書記官黃雅琦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