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呂翊丞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6月18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開庭。
二、原告請就各項請求金額分別明列。
三、兩造請於5日內陳明是否有傳訊 陳松峰 為證人之之必要。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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