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參仟肆佰元。
二、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5年5月20日起至97年5月19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五、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所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之法院、案號暨股別。
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㈡收入數額:聲請人自96年1月1日起至97年5月19日止之所有
收入(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應表明各項收入之金額、來源(應記載來源之公司全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1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及其證明。
八、債權人清冊,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所有債權人之姓名(如為公司,應記載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種類、原約定之清償方式及每月應清償之金額。
㈡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
債權數額(應記載該債權之名稱、貨幣種類、有無擔保權及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清償期)。
九、債務人清冊,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㈡債務人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
;所表明之債務種類,應記載該債務之名稱、貨幣種類、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
十、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十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三、聲請人94年度至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十四、聲請人自97年1月1日迄今之工作情形及每項工作之收入情形(如有雇主,其姓名、地址)。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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