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41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柯珮珺
被 告 林雪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實際住所地係在臺北市○○街○○○巷○○○○號3樓
,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並均具狀同意由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