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邢世傑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宇新 律師
       蔡佑明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敏媛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周祖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方蟾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