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邢世傑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宇新 律師
蔡佑明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敏媛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周祖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方蟾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邢世傑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宇新 律師
蔡佑明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敏媛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周祖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方蟾苓